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毒杀他人耕牛 贩卖销售有罪

发布时间:2018-05-17 14:49 浏览量:

【以案释法】毒杀他人耕牛 贩卖销售有罪

案情简介:2002年2月至2003年上半年,村民吴某某、徐某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几个乡镇,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2003年上半年,吴某某又将毒杀耕牛的方法传授给姜某某(在逃)和被告人李某某,并与他们共同作案。截止2004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合伙或单独作案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5万余元。由于3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适用法律: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或者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本案中的吴某某等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将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牛毒死,毒死耕牛达57头,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并将有毒牛肉在市场上出售,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予以判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每日甘肃作者:市红十字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