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当前,随着社会大众的投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各种挂着投资理财的名号,实为非法募集资金的机构层出不穷。他们往往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以各种名义误导公众判断,骗取信任,从公众手中吸取资金。这种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往往给受害群众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朱某系被告单位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合作协议,由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断“茅泉贵宾酒”十年经营权。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设立“茅泉贵宾酒运营中心”报单点,由被告人秦某负责协助管理运营,后发展被告人郑某、王某、江某、宋某担任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茅泉贵宾酒”投资理财项目,签订《商品订单协议书》承诺高额收益。其具体投资模式为:投资1单1.5万元,实际支付1.2万元,每单每周返利400元,连续60周每单返利;2.4万元结束,投资10单送1单,每投资1单即获购物卡1张(内有1.2万积分),购物卡内积分可在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内兑换商品或在投资时享受折抵优惠等。
被告单位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16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共计2992万余元,所得款项被用于购买“茅泉贵宾酒”、投资扬州某塑料制品公司、支付业务人员提成、支付集资参与人返利等。案发时仍有1257万余元投资款项未挽回。
广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某、秦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郑某、王某、江某、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以江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退赔人民币1257万余元,分别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朱某等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广陵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珍惜一生的血本,远离非法集资。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进行认真思考,必要时向有关法律、投资理财方面专家咨询,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标题:《【以案释法】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