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命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红十字会创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是指非红十字会创办,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执业的医院、血站、门诊部、急救中心(站)、体检中心、老年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第四条 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从事的人道主义服务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以“红十字(会)”命名或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命名或冠名 “红十字(会)”字样。如:湖南省红十字(会)XX医院。
(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命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加以“红十字会”字样,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
(二)由政府或卫生部门主管并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冠名时在地区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加冠“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 每个市(州)、县(市、区)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二家。
第二章 申请 条件
第七条 申请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允许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会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可以申请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
(一) 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
(二) 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
(三) 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
(四) 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奉献的医疗机构等;
(五) 在当地或所在社区认真开展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并在群众中取得良好信誉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申请命名或冠名省级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原则上应为卫生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申请命名或冠名市、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应为卫生部门认可的一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三章 申报 审批
第十条 由境内外团体或个体投资、捐助或创办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具备卫生部门批准的执业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时,当地红十字会可以接受申请、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可视情况随时进行,原则上每年的上半年开展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命名的医疗机构须提交:《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命名(创办)审批表》见附件2;
(四)申报冠名的医疗机构须提交:《湖南省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申请》见附件3,《湖南省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审批表》见附件4;
(五)申请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协议书;
(六)医疗机构近二年来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向省、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命名或冠名申请。
(一)申请命名或冠名中国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须向省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省红十字会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核批准;
(二)申请命名或冠名省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省红十字会审核批准,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三)申请命名或冠名市(州)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须向所在市(州)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市(州)红十字会初审,报省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四) 申请命名或冠名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由所辖市(州)红十字会审核批准,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对申请命名或冠名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一般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经省、市红十字会批准命名或冠名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其所属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并备案。
第四章 权利 义务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二)接受红十字会提供的国内、外援助;
(三)红十字会接受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捐赠,应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待遇;
(四)参加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的技术协作与交流学习,利用红十字会渠道开展国际交往、人才培养;
(五)推荐南丁格尔奖候选人方面有优先权;
(六)对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人道救助服务义务。
(二)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履行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义务,按年度缴纳团体会费,每年向红十字会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红十字事业发展金或人道救助基金。
(三)开展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员工学习、传播红十字运动和人道主义知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协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和应急避险知识培训及卫生咨询等工作;积极参加当地或社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根据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队,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积极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服务,优先救助因灾害受伤、患病和贫困的群体。
(六)命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红十字会的物权,并加强管理,维护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 指导评估
第十八条 省、市(州)、县红十字会应加强对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指导,制定有效的制度、措施,定期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指导,年度评估,协议管理”的模式。申请命名或冠名的医疗机构接受所属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评估。
第二十条 命名或冠名为省、市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由省红十字会负责指导、评估;命名或冠名为县级红十字(会)及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市(州)、县红十字会负责指导、评估。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应在每年12月份向所属省、市(州)或县(市、区)红十字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开展红十字工作及评估的主要内容:组织建设、会费交纳、宣传培训、志愿服务、救灾救助、募集捐赠、制度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工作年度评估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级红十字会对所辖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评估为优秀的,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半年内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市(州)、县红十字会有权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报原批准单位核准取消:
(一)年度评估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湖南省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
(三)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年度内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的;
(六)不按时缴纳团体会费,不履行协议缴纳红十字事业发展金或人道救助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提出取消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各级红十字会应按照审批权限复核批准后,报上一级红十字会以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被取消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出现转让、破产、拍卖等情况时,红十字会有权取消该医疗机构的红十字(会)命名或冠名。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开展履行红十字义务的救灾、救护、救助活动经费来源:
(一)单位捐助;
(二)社会捐助(包括红十字会转赠);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命名或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维护红十字会声誉和公信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