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红十字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益阳市红十字会的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红十字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红十字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科学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信息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设立信访办公室或配备信访工作专(兼)职人员。
第五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室。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明、来访原因及解决途径。
第六条 有关人员在拆阅信件、电报时要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材料内容的完整;对来访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证件,根据材料及陈述形成来访登记表。经登记的信访事项文书资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档案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处理不了的,可以报告本级政府,也可呈省红十字会处理。凡属本级能够解决和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得上交上一级,更不得故意上交矛盾。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直接收到或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告知转送、交办的业务部室。
第九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红十字会应积极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受理重大信访案件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按同级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人应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并有权处理的红十字会机关部室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红十字会党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对重要来信来访未做出处理,导致信访工作不落实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不公正查办或拖着顶着不办的;
(三)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推诿、敷衍、拖延的;
(八)信访接访人员脱岗,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该接待而未接待、该解决而未解决、该回复而未回复的;
(九)对信访问题因处理不力、推诿扯皮而导致越级非正常重复上访的。